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,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因素。对于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、抢劫等刑事案件,以及部分治安案件,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。本文依据最新的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,为办案人员及涉案人员提供详细的参考。
重伤一级 涉及颅脑、脊髓、面部、耳廓、听器听力、视器视力、颈部、胸部、腹部、盆部及会阴、脊柱四肢等部位的严重损伤,包括但不限于植物生存状态、四肢瘫痪、偏瘫、截瘫、面部毁损、听力障碍、视力丧失、颈部大血管破裂等。
重伤二级 针对颅脑、脊髓、面部、耳廓、听器听力、视器视力、颈部、胸部、腹部、盆部及会阴、脊柱四肢等部位,但伤情较重伤一级为轻,包括但不限于头皮缺损、开放性颅骨骨折、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、颅内出血等。
轻伤一级 涉及颅脑、脊髓、面部、耳廓、听器听力、视器视力、颈部、胸部、腹部、盆部及会阴、脊柱四肢等部位的损伤,但伤情较重伤为轻,包括头皮创口、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.0cm以上等。
轻伤二级 涵盖颅脑、脊髓、面部、耳廓、听器听力、视器视力、颈部、胸部、腹部、盆部及会阴、脊柱四肢等部位的损伤,伤情较轻伤一级为轻,例如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.0cm以上、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.5cm以上等。
轻微伤 包括颅脑、脊髓、面部、耳廓、听器听力、视器视力、颈部、胸部、腹部、盆部及会阴、脊柱四肢等部位的轻微损伤,如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、头皮擦伤面积5.0cm2以上、面部软组织创等。
此标准大全为办案人员及涉案人员提供了详细、全面的参考,有助于准确评估伤情等级,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。需要注意的是,本系列标准仅供参考,具体伤情等级的认定还需由专业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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